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修正案》已經2018年8月1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立彤
2018年8月29日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1997年9月2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9月2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公布,2002年10月30日第93號令第一次修正,2009年5月31日第130號令第二次修正,2018年8月1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第三次修正,2018年8月2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其他縣(市、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其他縣(市、區)、冀南新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廣新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后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 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第八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第十條 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征收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40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30年以上的磚混結構、20年以上的磚木結構、10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墻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七)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九)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權委托書;
(四)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7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F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后,2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并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被鑒定的危險房屋面積以房屋有效證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的;
(二)房屋有險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鑒定,或損壞不修的;
(三)鑒定屬危險房屋而未按要求治理的;
(四)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所有人治理的。
第二十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通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生產用房的安全鑒定、管理,企業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不予管理;但企業提出申請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房屋 安全 辦法 邯鄲市
主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各單位,市政府各 部門。 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法制辦、市人 大常委會備案。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 察院,市各人民團體。 |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 月 日印發 |
(共印650份)